| “公开”还须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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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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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昌(州志办副主任)
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招考、公开选拔、公开听证、公开投标以及公示公布公告,已成为时下规范行政行为、扩大政治民主最热门的“关键词”,也是推进党务、政务工作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防范“暗箱”操作,推行“阳光工程”,完善公开制度,本身就是构筑防腐体系的题中之义。
“公生明,廉生威”。过程的公开是获得公正、公平结果的前提和基本保障,这一点绝没有错。但是公开只是一种办事的规定程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公正、公平的结果才是我们办事的终极目标。形式上的“公开”要服务和服从于内容上的公平和公正,否则,再多的“公开”亦无助于公平公正的实现,甚至会使我们制定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则变得庸俗化起来。事实上,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现象也日趋复杂,现在有的不法之徒和腐败分子正是利用国家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些漏洞伺机违纪犯罪,有的甚至公然利用国家的公开程序,巧妙变通环节,达到谋取不当利益之目的。这种腐败因为是在“合法”和“公开”的掩盖之下发生的,这对群众反腐倡廉的期望和信心打击尤其大,一些群众在无奈之余、戏谑这种现象为“腐败的合法化”。就因为曾经在一些公开招考、公平选拔、公开招投标、公示公告中疏于管理,未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着实被不法分子和内部腐败分子利用并得逞过,群众亦难免对我们正在建立起来的公开程序失去信任,认为那是“搞形式、走过场”。因而要使反腐和防腐取得成效,以便取信于民,必须认真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最大程度实现公开程序的公正性。
公开程序中最常被不法分子和内部腐败分子利用的地方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委托代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中,作为招标的甲方和作为投标的乙方虽然在理论上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是因为甲方有偿雇佣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听从甲方的旨意。因而甲、乙双方都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而达成某种“默契”而这样的“默契”很难找到甲、乙双方直接行贿受贿的证据。这种不规范的代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扮演了“代人受过”或“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至于代理机构所作所为在理论上要接受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程序中是有此规定的。但是由于代理机构在客观上与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从业人员大多与主管部门有人脉关系),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和中立性,加上其专业性,较容易就能操纵一些环节。譬如笔者曾经接到的信访举报,某工程招标共有4家公司报名,A公司最早报的名,B、C、D递次。因B、C、D三个公司均是互相认识,来自同一个地方(不排除其中有串标、陪标之可能)。临开标前,按规定投标者须向代理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便由代理机构转交给“招标市场”,A公司拿钱交时,代理机构以诸如“出纳人员不在”等理由故意拖延,至开标时A公司自然出局,最后D公司中标。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委托代理机构确实“很能办事”“很会办事”,其中“猫腻”不少。另一个容易发生问题的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参与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中介结构,如评估、会计、审计事务机构,其主要问题与代理机构类似,由于它与主管机构在人脉上的联系和与业主(甲方)的有偿雇佣关系,亦很难确保其客观性和中立性。故在涉及到重大利益的招标或采购时,须谨慎采信中介机构的结论。
本文反复强调公开程序的公正性,其实一切公务活动都必须强调公正性,公务的公正性是社会正义、社会和谐的基础;特别强调公开程序的公正性,是因为公开程序是我国廉政建设进程中刚刚开起的一扇窗户,它正透射着一缕缕希望之光,我们没有理由因为过多的晦暗而影响进一步探寻的目光9公开程序要实现公正性,首先要认真检讨各个环节,完善各个机制。设定环节原本是用来堵塞漏洞的,可是环节如果过多,管理链随之拉长,监督压强就随之减弱。必要的环节必须是可监控的,唯一定向公正机制的环节。其次,要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管理,对那些“吃了甲方吃乙方”“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保护了干部(甲方),也保护了腐败”的从业机构坚决予以取缔,让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服务,中立公信的代理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真正发挥“保护了干部,维护了廉洁”的作用。再次,在一些只宜于公开结果,不宜于公开过程的“公开程序”中也要规范行政行为,如考察公告、考核量化统计、考评组的组成,都必须有细则作出规定,做到可监督、可复核。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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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州纪委 责任编辑:州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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